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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合同中的陷阱一定要警惕专家提示房子是房子合同是合同

2004年11月29日,老韩与王先生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,约定王先生夫妇将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的房屋转让给老韩,价款为28万元,首付款2万元,余款26万元10日内付清。如王先生夫妇违反本合同,应向老韩支付违约金10万元,并退还购房全款。双方同时补充约定,王先生夫妇在取得产权证后10日内应与老韩一同办理过户手续,逾期视为违约,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此合同签订当日,老韩支付了首付款2万元,12月4日支付了余款26万元。王先生夫妇亦于2004年11月29日交付了房屋。此后,老韩对房屋进行了装修,并入住其中。2006年9月3日,王先生私下又与崔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,约定其以40万元的价格将涉讼房屋出卖给崔先生。2007年10月,开发商通知包括涉讼房屋在内的业主领取产权证,王先生取得产权证后,于2007年11月14日与崔先生前往建委办理产权转移登记,并按要求采用范本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。2007年11月21日,崔先生领取了涉讼房屋的产权证。崔先生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便给老韩打了电话,要求老韩腾房。老韩这时才得知自己住了3年的房子已经易主。老韩认为,卖主王先生夫妇这种“一房两卖”的行为是恶意违约,给自己造成了重大损失,因此将二人告上法院,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。在案件的审理期间,老韩还申请对房屋现值以及装修价值进行了评估,结果为涉讼房屋在估价时点的价格为74.12万元、装修价值为8400元。为此,老韩除了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夫妇返还其购房全款28万元、给付违约金10万元外,还要求后者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46.96万元及评估费4700元。开庭审理时,王先生夫妇辩称,因做生意急需用钱,他们才将涉讼房屋出卖给崔先生。他们同意解除合同,也同意返还老韩购房款28万元、给付违约金10万元,但不同意老韩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老韩与王先生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,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。王先生私下将涉讼房屋出卖他人,并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,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。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合同,返还购房款并赔偿违约金10万元,法院对此不持异议。关于老韩主张差价损失的问题,法院认为,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,故应予适当增加,增加的数额由法院酌定。据此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,并判令王先生夫妇返还老韩购房款28万元、给付违约金10万元、赔偿损失8万元、给付鉴定费4700元。

购房合同中的陷阱一定要警惕专家提示房子是房子合同是合同

这个案件涉及债权和物权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的难题,也就是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在先签订并依法生效,然而合同涉及的是不动产,又需要适用不动产交易制度。本来事情都是顺顺当当地进行的,但是现实中总有一些事情不太顺利。老韩本来是可以很放心地拿到房屋,当然不是一个徒有其表的外壳,他需要的是产权。然而房主却又在合同生效之后将房屋高价卖给了第三方,并且按照不动产交易规则进行了权属变更。于是先出钱买房的只获得了一个概念上的房子,而后者却得到了实实在在的房子。在这种情况下,先来者如果硬要按照先来后到的老理儿要求履行合同,已经是不可能的了,因为我们无法撤销已经变更了的物权行为。所以他只能要求赔偿了。这件事情同时告诉我们一个浅显的道理:债权和物权可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,都有它们各自适用的规则。用我们口语上的表达就是合同是合同,房子是房子,不要把它们混同一体,拿到了合同不代表你就得到了房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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